(2017)辽0881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海林诉李占海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林,李占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227号原告:姜海林,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工人,住盖州市。被告:李占海,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工人,住盖州市。原告姜海林与被告李占海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姜海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