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柏深与林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柏深,林艺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民初649号原告:吴柏深,男,1986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茜,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吴柏深之母。被告:林艺丰,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柏深诉被告林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柏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艺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柏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艺丰立即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林艺丰于2014年多次向吴柏深借款。2015年11月20日,林艺丰出具结欠250000元的欠条交付吴柏深收执。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吴柏深向林艺丰催讨借款,但林艺丰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林艺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林艺丰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对吴柏深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吴柏深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认为,吴柏深与林艺丰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人未按出借人要求及时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吴柏深请求林艺丰返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据充分,予以支持,但前述利息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综上所述,林艺丰应返还吴柏深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林艺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艺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柏深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率上限为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林艺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清波审 判 员 郑英好人民陪审员 许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桂艳速 录 员 徐 程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