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威诺置业有限公司、谭启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诺置业有限公司,谭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鲁中装饰材料城*#楼*室。被执行人:谭启学,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启学仲裁程序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诺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依法受理,以(2017)鲁0304执397号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397号执行案件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隆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