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来根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十里牌社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来根,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十里牌社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530号原告:黄来根,男,194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系原告妻子),女,194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十里牌社区,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负责人:陈旺民,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萍,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琴,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来根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十里牌社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来根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十里牌社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来根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来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来根负担。审判员 郑娉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