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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胡文亮与袁金营、袁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亮,袁金营,袁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452号原告:胡文亮,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袁金营,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袁金龙,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原告胡文亮与被告袁金营、袁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文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文亮承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