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胡文亮与袁金营、袁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亮,袁金营,袁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452号原告:胡文亮,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袁金营,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袁金龙,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原告胡文亮与被告袁金营、袁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文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文亮承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