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刘宝民、荆建国诉被告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宝民,荆建国,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财保95号申请人刘宝民(曾用名刘宝庆),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人荆建国,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徐明,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的工程款人民币35万元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宝民、荆建国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应给付被申请人徐明的工程款人民币3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雨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