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李芳芳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李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80号申请人王志勇,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李芳芳,女,1985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王志勇申请执行李芳芳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志勇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芳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申请人借款7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837.5元及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