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寿臣、张晓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寿臣,张晓玲,包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寿臣,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被执行人张晓玲,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威县。被执行人包成栋,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晓玲、包成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玲、包成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晓玲、包成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晓玲名下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冀E×××××)。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张晓玲、包成栋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