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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晓明与许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明,许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358号原告:李晓明,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华,重庆市涪陵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江红,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晓明诉被告许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明撤回对被告许江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晓明负担。审 判 员 项斯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丹丹书 记 员 许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