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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克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风,刘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6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克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前罪拘役五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泽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0月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8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克风、刘泽明共谋盗窃后到重庆市某区某镇某村1社12号附1号,由刘泽明望风,李克风推门入室,盗走失主肖某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1163元)。同日,二被告人到某镇某社某展柜厂宿舍,采取同样手段盗走失主刘某的一部酷铂手机。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李克风、刘泽明到某区某镇某村某社26号,用竹竿伸入室内挑出失主李某某的裤子,盗走裤包内的现金2900余元。2017年5月4日,民警捉获被告人李克风、刘泽明。案发后民警追回被盗苹果5S手机已发还肖某某。被告人李克风、刘泽明均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李克风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建议判处刘泽明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被告人李克风、刘泽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李克风、刘泽明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克风、刘泽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克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刘泽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三、责令被告人李克风、刘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九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