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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535朱太雨与潘元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太雨,潘元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5535号原告:朱太雨,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丽、何文龙,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元树,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朱太雨与被告潘元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太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元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太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出国劳务中介费12500元及误工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分别以安排原告出国劳务为由先后两次收取原告中介费共计125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1月底成功安排原告出国劳务。2017年5月16日,由于严重超期且仍未能安排原告出国劳务,被告向原告及其他五名案外人共同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将于2017年6月15日前全额退还已收取的12500元中介费,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15元/天的标准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且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仍未退还涉案款项,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被告潘元树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0月,被告潘元树以介绍原告朱太雨出国劳务为由,先后于2016年10月和11月两次共计收取原告朱太雨出国劳务中介费12500元,后因未能成功介绍出国劳务,经原告等人要求,被告潘元树于2017年5月26日向原告等人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7年6月15日前全额退还已收取的12500元中介费;如逾期未全额退还,将按照15元/天的标准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且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其承担。由于被告潘元树未能按时退款,引起诉讼。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82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15元/天的误工损失的约定其实就是违约性质的条款,因此主张将误工损失变更为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及原告与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向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代理费的发票等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朱太雨与被告潘元树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被告潘元树在未能成功介绍并安排原告朱太雨出国劳务后,应按照承诺及时履行退款义务,拖欠不给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原告朱太雨要求被告潘元树退还出国劳务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朱太雨主张误工损失变更为逾期利息,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朱太雨的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潘元树承诺因涉案款项引起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其承担,故原告朱太雨诉求被告潘元树承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2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潘元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元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朱太雨出国劳务中介费12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潘元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朱太雨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20元。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潘元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沙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