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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日源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2233号林日源:根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你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你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你的银行存款635.89元。其后,你于2017年6月22日将罚金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缴至本院,本院已将该款项上缴国库,余款635.89元退还给你。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附:联系人:执行三庭饶田田、黄定坤联系电话:020-8321****、832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邮政编码:51003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