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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素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刑初689号自诉人陈某1,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被告人陈素军,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自诉人陈某1以被告人陈素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素军与自诉人陈某1达成和解,自诉人陈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