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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王慧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王慧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67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徐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韵,公司职员。被告:王慧利,女,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县常熟路8号。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池永平,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慧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将款项付至本院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淑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