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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尹显洋诉被告蔡长宏、杨军、禹达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显洋,蔡长宏,杨军,禹达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652号原告尹显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敦旺。被告蔡长宏。被告杨军,曾用名杨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和。被告禹达尧。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日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驼连。原告尹显洋诉被告蔡长宏、杨军、禹达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尹显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显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尹显洋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勇审 判 员  范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