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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志财与沈阳沈河区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财,沈阳沈河区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610号原告:王志财。被告:沈阳沈河区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财、被告沈阳沈河区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财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高 山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