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庞滔,庞锐波,庞维松,何秀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庞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均,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其,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刘锡惠。原审被告: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庞滔。原审被告:庞滔,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庞锐波,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庞维松,男,194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何秀平,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鼎胜房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庞滔、庞锐波、庞维松、何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6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