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化州与慕保才、慕喜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化州,慕保才,慕喜庆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250号原告:马化州,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证号:14108199610789108。被告:慕保才,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慕喜庆,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系被告慕保才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化州诉被告慕保才、慕喜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化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慕保才、慕喜庆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慕保才、慕喜庆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化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化州负担。审判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