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李贵发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李立伟,于秀英,李贵发,于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刘量宇。委托代理人:林拥军。被执行人李立伟,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于秀英,女,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贵发,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于爱华,女,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李立伟、于秀英、李贵发、于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国祥审 判 员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