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田县新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田县新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66589Q。法定代表人:李炳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田县新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圩仁村泉浦坑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04762193J。法定代表人:方林峰,董事长。上诉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1民初2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的诉讼管辖约定未明确相应的连接点,属约定不明,应视为无效。二、在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本案依法应由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17)浙1121民初276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案涉《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已约定“履行合同若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一致同意由青田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可确定管辖法院为青田县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有约定的按约定,青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