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晓镭、郭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镭,郭应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996号申请人:郑晓镭,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郭应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郑晓镭与吴树强、郭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晓镭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应强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新居委会九一南路(体育大厦)1203室。申请人郑晓镭提供郑晓镭与担保人林妍(公民身份号码)共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76号3幢101室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晓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应强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路(体育大厦)12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20072502),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郑晓镭、担保人林妍(公民身份号码)共有的坐落于龙岩市××城××室【不动产权证:闽(2016)龙岩市不动产权第0023816】,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内,申请人郑晓镭、担保人林妍、被申请人郭应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郑晓镭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1580元,由郑晓镭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