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劳妃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妃辉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3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妃辉,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已婚,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现住地广东省遂溪县。务农。因本案,于2017年4月23日被立案侦查,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妃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万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妃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劳妃辉在遂溪县建新镇食品站附近公路处,遇到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向其销售一辆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挂车牌“粤G×××××”,被告人劳某支付了16000元给该名男子后,该男子将车辆交付给劳妃辉使用。2017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劳妃辉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核查,涉案车辆(发动机号码:10105535,车架号码:LJNTF2S3AN0511055)属于许某失窃车辆。经鉴定,涉案车辆在2013年9月价值4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劳妃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和相关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和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和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对小轿车、车辆识别码照片辨认;证人许某的证言;被告人劳妃辉的供述、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劳妃辉明知是来源不明的车辆而予以收购,涉案车辆价值4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劳妃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劳妃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劳妃辉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劳妃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宪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达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