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清远市海恒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清远市海恒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催2号申请人:清远市海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银泉南路9号康乐花园康泉阁E栋3层号04。法定代表人:汤泳伦。申请人清远市海恒建材有限公司因现金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清远市海恒建材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清远市海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献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颂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