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浩杰、孙建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杰,孙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陈浩杰,男,1990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孙建波,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浩杰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