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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40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先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408号之九周先萍: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63995.39元以及利息50728;二、向申请执行人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该利息按照608元/天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1227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8705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宇声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