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长城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保34号之一申请人:周某某,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楼。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长城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长城公司所有在贵州省铜仁地区梵净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进行保全,申请保全的工程款为80000.00元。同时,申请人周某某向本院提供了现金作为担保。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了被申请人四川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铜仁地区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即: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从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永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