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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冯宝东、王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东,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冯宝东,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王武,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冯宝东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2016)桂0502民初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桂0502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