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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特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特63号申请人:胡某。申请人胡某申请宣告胡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称,其父胡某甲于1975年9月13日下落不明,其母高某某于2015年10月3日去世,故申请人来院申请胡某甲死亡。经审理查明:胡某甲,男,194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原所在地山东省XX市XXX村XXX号,系申请人之父。胡某甲之妻高某某曾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胡某甲死亡,本院查明XX市公安局XX路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胡某甲于1975年9月13日因下落不明被注销户口,高某某婚姻状况一栏显示为“丧偶”,故本院以高某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为由,判决驳回其申请。另查明,原XXX村XXX号现门牌号为XX,胡某甲之父胡某乙于1960年3月14日死亡,胡某甲之母胡陈氏于1962年5月28日死亡,胡某甲之妻高某某于2015年10月3日去世,胡某甲其子三人,分别为长子胡某(1966年6月5日出生)、次子胡丙(1968年1月4日出生)、三子胡丁(1970年12月1日出生)。胡某以XX市公安局XX路派出所出具的原《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错误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宣告胡某甲死亡,并提交2011年10月13日登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明,该登记卡显示高某某的婚姻状况为“已婚”。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系高某某之子,并曾作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明知本院已作出生效判决驳回高某某宣告胡某甲死亡的申请,其以XX市公安局XX路派出所出具的原《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错误为由再次提起宣告胡某甲死亡的申请,证据不足,且其提交的登记日期为2011年10月13日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与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并不矛盾,故申请人胡某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提起宣告胡某甲死亡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某的申请。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毛国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 璐书 记 员 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