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德清县XX纸业有限公司;台州豪丰包装有限公司;余XX;陈礼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521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XX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台州豪丰包装有限公司、余XX、陈礼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XX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豪丰包装有限公司、余XX、陈礼国等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