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华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张军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233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张军建,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文安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军建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京011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军建给付人民币合计17181.03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军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军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军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华申请执行的给付案款17181.03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杨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军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杨华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张军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5刑初80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