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信用社与赫卫宁、刘冬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信用社,赫卫宁,刘冬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934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信用社。负责人:卢子利,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苏侠,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赫卫宁,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被告:刘冬娟,女,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信用社诉被告赫卫宁、刘冬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7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