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许来营、舒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来营,舒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81号申请人:许来营,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舒雷,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许来营与被申请人舒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来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舒雷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来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舒雷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奕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