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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秦录生与栗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录生,栗学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3320号原告:秦录生,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领军,林州市万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栗学喜,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秦录生与被告栗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济周转分多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被告口头辩称,被告于2012年向借原告50000元,月息5分,原告诉请中的200000元是利滚利后达到的,实际借款是50000元,该借款被告用于办事。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10月16日,被告栗学喜向原告秦录生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今借到条一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份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栗学喜向原告秦录生借款200000元,有今借到条为证,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栗学喜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辩称理由,提供证据不足,原告又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栗学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