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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374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严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严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8097W。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严金龙,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远大公司与严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2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严金龙结欠远大公司货款3663667.89元,严金龙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同年6月30日前支付84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84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84万元,余款843667.69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二、如严金龙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需承担远大公司剩余未付欠款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远大公司可对该利息及全部欠款余额一并提前申请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55元,由严金龙负担。因严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远大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严金龙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申报财产。本院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严金龙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严金龙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已将严金龙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现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12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