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云祥与刘明彬谢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祥,刘明彬,谢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245号原告刘云祥,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学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彬,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谢瑛,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祥与被告刘明彬、谢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云祥负担。审 判 长 罗鄢毅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代理审判员 杨大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