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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覃勤收、覃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勤收,覃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覃勤收,男,1983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覃光明,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覃勤收与覃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放弃部份权利只要被执行人还4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致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权利得到完全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322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