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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9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廖小珍、陈雪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珍,陈雪飞,廖祖珍,卢会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9刑初6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小珍,女,1978年7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惠水县,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顺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陈雪飞(绰号:疤脸),男,1991年3月1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2011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廖祖珍(小名:老韦),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卢会丽(红菊),女,1988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房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本院作出逮捕决定,同月22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小珍、陈雪飞、廖祖珍、卢会丽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谢某2、人民陪审员张世华、班顶祥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连生、杨如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小珍、陈雪飞、廖祖珍、卢会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5日14时许,廖小珍一人窜到长顺县长寨街道长发南路“韩某”鞋店内,趁鞋店老板不注意,将被害人冯某、王某1放在鞋店柜台上的一部vivoX6S手机和一部vivoX7Spuls手机盗走,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冯荣华被盗的vivoX6S手机价值2043元,王某1被盗的vivoX7Spuls手机价值1865元。2、2016年11月12日,廖小珍一人窜到长顺县长寨街道“艾某兒”服装店内,趁服装店老板不注意,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店内柜台上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盗走。3、2016年11月12日,廖小珍一人窜到长顺县长寨街道“新风格”服装店内,将被害人尹某的一部白色OPPO牌R7puls手机盗走,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尹某被盗手机价值1999元。4、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廖小珍一人窜到长顺县长寨街道“爱黛”服装店内,将被害人韦某店内的一部白色OPPO牌R7手机盗走,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韦某被盗手机价值1458元。5、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廖小珍一人窜到长顺县长寨街道星筑园大广场附近一家老年娱乐室内,趁里面的人不注意,将被害人杨某1的一部正在桌上充电的魅族牌直板智能手机偷走,后将手机藏于家中。6、2016年11月30日21时许,陈雪飞伙同廖祖珍在长顺县长寨街道民族中学“御香心和餐馆”,将被害人谢某1的一女士挎包偷走,后进行分赃,陈雪飞分得2470元和vivoy5la手机,廖祖珍分得1580元,陈某1分得490元,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1190元。7、2016年10月10日1时许,陈雪飞伙同廖祖珍窜至长顺县长寨街道水井路一楼房下,将被害人姚某停放在楼下巷子内的一辆“南爵牌”踏板摩托车偷走,连夜骑到惠水县城销赃得款700元,两人各分得350元,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2275元。8、2016年10月25日15时许,廖小珍伙同卢会丽、陈雪飞窜至罗甸县龙坪镇解放路“酷贝某”童装店内,将被害人陆某的一台OPPOR7PLUSR手机盗走,经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2449.1元。9、2016年10月25日下午,廖小珍伙同卢会丽、陈雪飞窜至罗甸县龙坪镇新华路“学铺书店”内,将被害人袁某的一部手机盗走。10、2016年11月13日下午14时许,廖小珍一人窜至惠水县涟江街道“简迷”服装店内,将被害人杨某2的一部华为牌荣耀8手机盗走交给卢会丽保管。11、2016年11月13日下午15时许,廖小珍伙同卢会丽窜至惠水县涟江街道协和医院旁边“千仞岗”服装店内,将被害人向某的一部64GR9手机盗走。12、2016年11月13日下午19时许,廖小珍伙同卢会丽窜至惠水县金玉广场“汇美舍”服装店内,将被害人王某2的一部金色OPPOR7手机盗走。被告人廖小珍、陈雪飞、廖祖珍、卢会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作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廖小珍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进行量刑,对被告人陈雪飞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的幅度内进行量刑,对被告人廖祖珍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进行量刑,对被告人卢会丽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进行量刑。被告人廖小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雪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祖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卢会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月,被告人廖小珍、陈雪飞、廖祖珍、卢会丽四人,分别流窜于惠水县、罗甸县、长顺县县城鞋店、服装店等门面,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以下是四被告人分别实施的行为: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廖小珍窜至长顺县长寨街道星筑园广场老年娱乐室(注:王世江门面旁)内,盗取杨某1(长寨街道磨谢村杨柳井组)手机(绿色、魅族牌直板智能手机)一部,后该手机已依法追回并发还杨某1。2、2016年10月10日1时许,陈雪飞、廖祖珍窜至长顺县长寨街道和平社区水井巷一住房前,盗取姚某(长顺县摆所镇翁拉村落窝组)摩托车(南爵牌,踏板型)一辆,经鉴定价值2275元。3、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廖小珍窜至长顺县长寨街道和平社区和平中路“爱黛内衣”门面内,盗取韦某(长寨街道中塘村下院组)手机(灰色,oppoR7)一部,经鉴定价值1458元。4、2016年10月25日15时许,廖小珍伙、卢会丽、陈雪飞窜至罗甸县龙坪镇解放东路“酷贝某”童装店内,盗取陆某(罗甸县茂井镇牛棚村纳峨组24号)的手机(oppoR7plus)一台,经鉴定价值2449.1元;后廖小珍、卢会丽、陈雪飞窜至罗甸县龙坪镇新华路“学铺书店”内,盗取袁某(罗甸县龙坪镇东环路140号附6号)的手机一部。5、2016年11月5日14时许,廖小珍窜至长顺县长寨街道长发南路“韩某”鞋店内,盗取冯某(习水县永安镇团结村三合头组)手机(白色,vivoX6S)一部和王某1(开阳县楠木渡镇红星村新房子组)的手机(白色,vivoX7Spuls)一部,经鉴定vivoX6S手机价值2043元,vivoX7Spuls手机价值1865元,共计3908元。6、2016年11月12日,廖小珍窜至长顺县长寨街道长兴中路“艾某兒”服装店内,盗取刘应慧(长顺县长寨街道摆塘社区水波龙村摆走组)手机(白色,oppo)一部;后廖小珍窜至长顺县长寨街道“新风格”服装店内,盗取尹某(安微省阜阳市颖东区插花镇兰楼村张庄71号)手机(白色,oppoR7puls)一部,经鉴定价值1999元。7、2016年11月13日下午14时许,廖小珍窜至惠水县涟江街道西门长征路“简迷”服装店内,盗取杨某2(惠水县三都镇坪地村四组1号)的手机(白色,华为牌,荣耀8)一部,经鉴定价值1740元;15时许,廖小珍、卢会丽窜至惠水县涟江街道协和医院旁边“千仞岗”服装店内,盗取向某(惠水县涟江街道司濛村四组33号)的手机(oppo64GR9)一部,经鉴定价值2370元;19时许,廖小珍卢会丽窜至惠水县人民北路金域城市广场“汇美舍”服装店内,盗取王某2(惠水县芦山镇渔湾村五组3号)手机(金色,oppoR7plusm64g6.0,串号:867620028057682)一部,经鉴定价值2050元。8、2016年11月30日21时许,陈雪飞、廖祖珍在长顺县长寨街道长兴东路民族中学门口“御香心和餐馆”内,盗取谢某1的女式绿色皮包一个,内装vivoy5la手机一部、现金454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90元,被盗皮包、现金及手机已依法追回并发还谢某1。综上,廖小珍盗窃10次,涉案金额为16974.1元;陈雪飞盗窃4次,涉案金额为10454.1元;廖祖珍盗窃3次,涉案金额为8005元;卢会丽盗窃4次,涉案金额为7869.1元。2016年10月31日1时许,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在长顺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陈某2、廖祖珍抓获;同年11月15日20时许,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惠水县人民医院路口廖小珍的家中将廖小珍抓获;同日21时许,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到长顺县长寨街道一民房内将卢会丽传唤到长顺县公安局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贵州省人口信息业务查询打印件及照片、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1)甬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陈某1、李某1、廖某、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冯某、王某3、刘某、尹某、韦某、杨某1、谢某1、姚某、陆某、袁某、杨某2、向某、王某2陈述,被告人廖小珍、陈雪飞、廖祖珍、卢会丽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辩论笔录及照片,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小珍、陈雪飞、廖祖珍、卢会丽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盗窃时,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在此不宜分主从犯;被告人廖小珍、陈雪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注:其中陈雪飞于2016年10月10日实施的盗窃行为构成累犯,其他三起不构成累犯),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多次作案、流窜作案,对此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小珍、陈雪飞、廖祖珍、卢会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四被告人的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追缴或者由涉及的被告人予以退赔。据此,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廖小珍、陈雪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廖祖珍、卢会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小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伍仟(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雪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肆仟(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卢会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叁仟(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廖祖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贰仟(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对被告人的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注:详见审理查明部分),由四被告人按各自参与的部分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昭立人民陪审员  张世华人民陪审员  班顶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