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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文均、陈仁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均,陈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均,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合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陈仁贵,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仁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仁贵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室62×××4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