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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忠县鸿丰老年公寓与秦林秦华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忠县鸿丰老年公寓,秦福家,秦华,秦文,秦林,秦俭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064号原告:忠县鸿丰老年公寓,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石宝镇大梁街74号附5号,忠工商(微型企业)注册号500233205845226。法定代表人:涂红波,女,1978年9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秦福家,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秦华,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秦文,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秦林,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秦俭,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忠县鸿丰老年公寓与被告秦福家、秦华、秦文、秦林、秦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忠县鸿丰老年公寓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忠县鸿丰老年公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忠县鸿丰老年公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忠县鸿丰老年公寓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