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红霞申请执行王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王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丹峰,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03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丹峰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军港花园3号楼38号、平顶山市新华区继红小学家属楼2单元6楼西户、平顶山市湛河区倾城小区4号楼2单元10楼东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胡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