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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立波与李占国、李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波,李占国,李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740号原告陈立波,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住九台市。被告李占国,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生,住九台市。被告李占东,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波与被告李占国、李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