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立波与李占国、李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波,李占国,李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740号原告陈立波,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住九台市。被告李占国,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生,住九台市。被告李占东,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波与被告李占国、李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