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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91年6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500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某某在志丹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予以划拨被执行人贾某某的住房公积金50650元,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该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