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乔大丑与张振胜、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大丑,张振胜,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610号原告:乔大丑,又名乔闺女,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张振胜,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张斌,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乔大丑诉被告张振胜、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大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大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大丑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