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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乔大丑与张振胜、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大丑,张振胜,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610号原告:乔大丑,又名乔闺女,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张振胜,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张斌,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乔大丑诉被告张振胜、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大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大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大丑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