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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诉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环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辉煌。被执行人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43号米兰苑翠竹阁202、203室。(组织机构代码:19038366-2)法定代表人彭超坦。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湖南长沙防火装备厂有限公司合同款77799.6元,违约金10658.55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81.21元(以77799.6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7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止),受理费1006元,执行费1235元,合计91080.3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1080.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