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738号原告:李某,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胜,泰安岱岳泰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