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灿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霞,王灿区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00号自诉人李玉霞,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被告人王灿区(原名:王灿渠),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自诉人李玉霞以被告人王灿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玉霞以被告人王灿区积极与其协商解决此事,且现有证据暂不能充分证明王灿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玉霞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玉霞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