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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灿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霞,王灿区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00号自诉人李玉霞,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被告人王灿区(原名:王灿渠),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自诉人李玉霞以被告人王灿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玉霞以被告人王灿区积极与其协商解决此事,且现有证据暂不能充分证明王灿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玉霞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玉霞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