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执字第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古蔺县文牌酱酒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蔺县文牌酱酒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字第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醇香路5号2幢203号,组织机构代码:67835775-9。法定代表人:斯兴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林,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古蔺县文牌酱酒厂,住所地:古蔺县土城乡天井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05412569-3。法定代表人:朱现江,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胡波,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古蔺县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古蔺县文牌酱酒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蔺县文牌酱酒厂就履行(2014)泸仲字第41号调解书确定的权利及义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润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