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异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凯申股权投资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凯申股权投资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异101号异议人(同是本案被执行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启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通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上海凯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号*幢*层****室。法定代表人:潘哲耀,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国良,男,1970年5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利害关系人(原申请执行人):广东瑞臻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号***房。法定代表人:林治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健,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广东瑞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网公司)企业债券承销兑付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电网公司对本院裁定变更上海凯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申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电网公司称,法院仅凭瑞臻公司与凯申公司在《南方日报》发布关于转让债权的《广东瑞臻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权益转让暨催收公告》即认定瑞臻公司对债务人履行告知义务符合债权转让规定,以(2017)粤0104执39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凯申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误,故其请求撤销(2017)粤0104执39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瑞臻公司与电网公司企业债券承销兑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电网公司向瑞臻公司清偿债券款本金5000000元及债券款利息、支付罚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880元。电网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粤01民终4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电网公司向瑞臻公司清偿债券款本金5000000元及债券款利息的判项;撤销电网公司对瑞臻公司支付罚金的判项;电网公司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84256元、二审受理费84256元。该判决于2017年4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瑞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2017)粤0104执3929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凯申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单户资产转让协议》、《收据》、《广东瑞臻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权益转让暨催收公告》复印件。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瑞臻公司将该案债权转让给凯申公司后已对相关债务人行使告知义务,在法律上符合债权转让的规定,凯申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理合法,遂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粤014执39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凯申公司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瑞臻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凯申公司继受。本院认为,瑞臻公司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凯申公司,双方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该告知方式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认定瑞臻公司对债务人已履行告知义务并无不妥,故对异议人电网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17)粤0104执3929号案裁定变更上海凯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广东瑞臻投资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上海凯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继受所提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林奕云人民陪审员 杨青秀人民陪审员 陈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林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