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岳某、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某,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财保70号申请人:岳某,女,1978年4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被申请人:于某,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枣庄市川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曲阜市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由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审判员 颜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冀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