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敏、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岑令文,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178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青岛安山家具有限公司已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178号裁决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178号裁决书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